B1.2专项条件
B1.2.3 A 级锅炉部件
B1.2.3.1人员
1)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 B-4 的要求;
2)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 B-5 的要求,制造 3 个以上 A级部件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表B-2 中“A 级锅炉”的要求;
3)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20 人项;制造 3 个以上 A 级部件单位的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;
4)配备 A 级锅炉部件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;
5)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有 3 人。
注 B-5:无损检测外委的,制造单位只需要按照表 B-5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 责任人员。
注 B-6: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。
B1.2.3.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锅筒、膜式壁、蛇形管及集箱制造设备,应当满足本附件 B1.2.1.3 条的相应要求。 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,应当包括切割设备、弯管设备、坡口加工设备,氩弧焊、埋弧自动焊、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,以及在线预热等设备,满足制造需要的热处 理炉(外委的不要求)。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,应当满足生产需要。
B1.2.3.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具备满足本附件 B1.2.1.4 条要求的相应 A 级锅炉部件的检验与试验能力。
B1.3换证业绩
制造单位换证时,许可周期内应当具备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,否则按照本附件B1.1.7 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。
申请本规则3.6.3.2 条“自我声明承诺换证”的,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不少于4 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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